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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事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办理并建造的事例资源库,录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阅以为对类案具有参阅演示价值的威望事例,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“公共法律服务产品”。上线一年来,全国法院运用入库事例释法说理、定分止争,有用助推公平高效审判、本质化解矛盾。一起,事例库也成为大众学法、学者科研、律师办案的威望、快捷的“好帮手”。
一个事例胜过一打文件。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事例的指导作用,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取得感,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大众号推出【人民法院事例库精选事例展播】专栏,经过以案释法、以案懂事,大力宏扬社会主义法治精力,厚植法治根基,让法治观念家喻户晓。
原告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称:该公司是合法注册建立的企业,具有装置消防安全设备的资质,在每一个工程中都是运用合格产品严厉按照国家标准来装置作业。原告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改造项目进行了违反现实的负面谈论:“活儿干完了,钱也花了……真到火苗窜起时,这个水龙头只能瞪眼看着……”,并配有被告赵某某在施工现场拍的相片,这中心还包含原告装置的消防栓的相片,有企业名、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姓名、联系方法等信息的相片等。一起,大V号“奏耐天津”(被告尹某某)、“哏儿都微博(被告李某)”等进行了转发,此帖下面有许多谈论,多是对原告企业的负面谈论,对原告企业声誉在社会上形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,严峻侵略了公司的声誉权,给原告企业形成了巨大的经济丢失。故申述要求:1.三被告立即对原告揭露赔礼道歉;2.三被告给付原告公证费540元;3.三被告给付原告因而侵略权力的行为形成的丢失10000元;4.三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。
被告赵某某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。赵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在某小区看到本案原告现已竣工的现场,发现消防栓装置朝向会影响正常运用。消防栓的出水口面向墙,与墙的间隔很小,假如产生火灾,消防水袋无法接上消防栓的注水口,就进行了摄影。该小区门卫人员表明施工已结束,在该小区大门进口门柱上有公告牌显现施工时刻。出于安全考虑,于当日对触及的相片等进行发布。上述行为不构成侵略原告声誉权,发布的相片和信息是现实,不存在凌辱诋毁贬损行为,不存在假造分布虚伪现实。小区公告牌上的信息是揭露的,不属于隐私。发布微博是为了公共安全考虑,非一己之私。
被告尹某某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。尹某某的确于2018年1月25日转发过被告赵某某的微博信息,但没有侵略到原告的声誉权。转发是出于对消防公共安全的考虑,没有危害原告利益的片面动机。其对赵某某的微博内容不进行修改和更改,没有夸张贬损原告的行为。此帖下面的谈论没有对原告企业的负面谈论,均是对此次消防问题的谈论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7年,原告受托对天津市某公寓消防设备做改造,于2017年12月竣工。本案所涉消防栓栓口系面向左边墙面,背对水袋。庭审过程中,原告供给了消防栓栓口可由左边旋转至正面的视频,以证明案涉消防栓可与水袋相连接。
2018年1月19日,被告赵某某在新浪网页面上发布微博,内容为“活儿干完了,钱也花了,真到火苗窜起时,这个水龙头只能瞪眼看着”的文字并配发施工现场和被告企业信息的图片,被告尹某某及被告李某均对该微博内容予以转发。
审理法院判令:驳回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悉数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两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,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。
法院收效裁判以为,案涉消防栓栓口确系面向左边墙面,背对水袋。二被告以为其栓口无法与水袋相连,契合日常生活经验。原告虽建议案涉消防栓可旋转,但并未在明显方位予以提示阐明,易使社会大众形成误解。消防设备触及公共安全,二被告发布及转发微博的行为,亦出于公共利益考虑,二被告的行为与歹意隐秘本相、捏造现实并加以传达的诋毁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。原告建议三被告侵略其声誉权,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撑。
行为人因缺少专业认知,对消防安全设备的装置有用性作出错误判断,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担忧在自媒体渠道宣布批评性定见,不属于以凌辱、诋毁等方法危害法人声誉,不构成声誉权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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